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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于2025年11月27日作出《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书》(深坪住保租决字〔2025〕5号),于2025年12月5日在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公告,公告30天视为送达成功,即2026年1月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由于你公司至今未履行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履行义务。
请你公司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缴纳聚龙花园一期2套房屋(聚龙花园一期3栋B座0605号房、聚龙花园一期3栋B座0606号房)2025年5月1日至2026年2月3日租金人民币11485.02元(大写:壹万壹仟肆佰捌拾伍元零贰分);缴纳2026年2月4日暂计至2026年7月4日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12666.76元(大写:壹万贰仟陆佰陆拾陆元柒角陆分);腾空住房并办理退房手续。请通过以下方式缴款:(1)经你公司授权并在本单位备案的住房专员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扫码缴款,或下载缴款通知书通过扫描二维码、转账的方式缴纳;(2)到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现场缴纳。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书》(深坪住保租决字〔2025〕5号)。
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采取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深坪住保租催告〔2026〕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6号-38号窗口。
联系电话:0755-28241632。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