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决定书(深坪住保租决字〔2026〕4号)的公告

中南苑(深圳)药械研究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公司在承租锦绣华晟家园3栋1901号房期间,存在连续两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情形,已违反《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深圳市坪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本单位已向你公司发出《缴纳租金和违约金催告书》及《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预告知书》(文号:深坪住保租告知〔2026〕7号),要求你公司履行缴交房屋租金和违约金的义务,你公司至今仍未履行。

  本单位已于2026年6月16日向你公司作出《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书》(文号:深坪住保租决字〔2026〕4号),作出以下决定:

  一、向你公司收取暂计至2026年5月31日欠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6343.32元(大写:陆仟叁佰肆拾叁元叁角贰分),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据实计收。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通过以下方式缴清房屋租金和违约金:(1)经你公司授权并在本单位备案的住房专员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扫码缴款,或下载缴款通知书通过扫描二维码、转账的方式缴纳;(2)到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现场缴纳。

  二、解除2025年4月与你公司签订的《深圳市坪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PSBZ202500923(1);收回该合同下1套保障性住房,房号明细:锦绣华晟家园3栋1901。

  三、如存在应承担的租金、费用以及违约赔偿金未支付的情况,承租人实际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3317元(大写:叁仟叁佰壹拾柒元整)将用于抵扣上述费用,剩余部分予以无息退还。

  四、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腾空住房并办理完成退租手续。搬迁时须结清该房屋的物业、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办理交验退房手续。如你单位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退房,租金计至退房之日;如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退房,租金计至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第30日,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退回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锦绣华晟家园3栋1901号房的市场参考租金单价为24元/㎡,即每月按1799.52元计收房屋占有使用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你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采取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告送达《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书》(深坪住保租决字〔2026〕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金牛西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6号-38号窗口。

  联系电话:0755-28241632。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

2026年7月16日

信息来源: 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