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街道承接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深圳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3号)要求,坪山区人民政府将部分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实施。现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坪山区人民政府将296项区级行政处罚权(含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下同)调整由本行政区域内6个街道以自身名义实施,各街道依照本公告实施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承担本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责任。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各街道基本履职事项清单中涉及街道具体履职的行政处罚权以《深圳市坪山区街道承接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本公告附件)为准。未列入本公告目录范围内的其他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交由街道实施。《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坪府函〔2021〕114号)交由街道实施的本公告范围外的行政处罚权,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街道不再实施。

  三、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本公告生效后,仍由立案时的行政执法主体继续办理,并承担相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四、相关区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街道行使后,区政府部门不再实施,但下列案件除外:

  (一)已立案未办结的案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的案件;

  (三)相关街道管辖范围内,与街道自身有直接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案件;

  (四)区政府及其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街道与区政府部门、街道之间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区政府协调决定。

  五、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日常协调、监督、指导、考核、培训等工作;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对本主管领域纳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业务指导、监督;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部门负责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工作,司法所协助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部门负责所属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六、各街道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街道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可以依法向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生效。《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坪府函〔2021〕114号)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废止。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0日    

信息来源: 坪山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