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现就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该系统管理单位向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备案。

  二、备案时间

  (一)自2025年4月1日起,本辖区内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二)2025年4月1日前已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2025年9月1日前办理完成备案。

  (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三、备案方式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通过线上方式进行备案。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以下简称“备案平台”,网址:https://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2025年7月28日

信息来源: 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