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取消专项资金租金项目提交场所使用证明的通知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结合《深圳市坪山区绿色低碳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9号)和《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坪府规〔2023〕2号)等相关规定,现针对有关政策租金条款申报环节,取消提交场所使用证明的要求,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4日

信息来源: 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