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坪山区保民生精准救助帮扶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坪山区保民生精准救助帮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坪山区民政局

2025年6月20日


坪山区保民生精准救助帮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生托底工作,健全困难家庭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精准救助帮扶机制,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困难家庭分类施保救助、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险补助相关事务管理。

       第三条  保民生精准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二)救急救难,帮贫扶弱;

  (三)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四)属地管理,分类救助。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区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区财政(国资)局制定保民生精准救助帮扶办法;

  (二)负责指导及统筹全区困难家庭分类施保工作,负责统筹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险补助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国资)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区民政局制定保民生精准救助帮扶办法;

  (二)负责资金的统筹安排;

  (三)负责指导及协助全区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险补助工作。

  第六条  教育、人力资源、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住房保障、社保、医保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实施的相关救助信息,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相关信息协查,实现信息共享,并依据自身职责做好救助工作。审计局依法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困难家庭分类施保救助和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保补助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困难家庭分类施保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家庭指具有坪山区户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办法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非户籍家庭成员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享受待遇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分类施保待遇。

  对坪山区困难家庭实行分类施保救助。根据困难家庭成员的就业、健康、子女就学、社会贡献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等情况,将分类施保救助对象划分为三类。

  第八条  困难家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属第一类:

  (一)家庭成员经卫生部门认定患有《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载明的病种或广东省及深圳市规定的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的一类门诊特定病种。

  (二)家庭成员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三)家庭成员中有子女未满18周岁或子女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单亲家庭。

  (四)失独家庭。

  (五)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

  (六)家庭成员中有县(区)以上劳模、三等功以上公安干警的。

  (七)家庭成员中有相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

  第九条  困难家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属第二类:

  (一)家庭成员有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残疾人。

  (二)家庭成员就读全日制学校有以下类型之一的:

  1.大专以上;

  2.五专(初中毕业考入的五年制大专);

  3.高中、中专、职业技术学校;

  4.幼儿园。

  (三)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且无退休金、养老金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的。

  (五)家庭成员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冠心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支气管哮喘、慢性乙型肝炎共8个门诊特定病种的。

  第十条  不具备第一类、第二类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属第三类。

  本章中规定的规范和目录如有更新,以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分类施保的救助标准为:

  (一)对第一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1200元;

  (二)对第二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900元;

  (三)对第三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600元。

  以上救助类型有交叉的,救助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救助。


第四章 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险补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坪山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人均年收入≤10000元的集体经济组织。

  人均年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入/股东人数。

  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入由当年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构成。股东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以2024年12月31日为时点核定后报送区民政局、区财政(国资)局,本办法施行期间计算人均年收入不再调整股东人数。

  第十三条  人均年收入≤10000元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为户籍居民(参与集体分配并由集体缴交社保)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仅包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的单位部分按照本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一)养老保险(单位部分)

  人均年收入≤10000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每月实际参保人数补助50%。

  (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部分)

  人均年收入≤10000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每月实际参保人数全额补助。

  每月社保补助的人数不得超出核定时点的参保人数上限;核定时点的参保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以2024年12月31日为时点核定后报送区民政局、区财政(国资)局。

  第十四条  社保补助基数计算标准

  (一)养老保险

  计算养老保险补助缴费基数按照广东省公布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

  计算医疗保险补助缴费基数按照深圳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第十五条  社保补助原则

  (一)社保补助实行总额控制,上限以年度核定的专项预算确定。

  (二)当年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核定补助总额高于核定专项预算上限时,以核定专项预算对各集体经济组织核定补助金额按实际比例进行补助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单一集体经济组织最终补助金额=(该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核定补助金额/当年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核定补助总额)*核定专项预算。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在认定特困供养人员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后,困难家庭直接享受分类施保待遇。

  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困难家庭提供的证明材料提出初审意见,由区民政局确定困难家庭类别(证明材料如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特定病种还需提供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表、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及诊断证明书、残疾人证、学生就读证明、单亲家庭的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等)。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负责对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财产、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及时将复核结果报告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分类施保救助待遇。

  第十七条  申请困难集体经济组织社保补助的,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年度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审批表、上一年度人均年收入证明(含上一年度利润表、收支明细表)、参保人员名册(以全年社保缴交清单为准)等相关材料。

  区财政(国资)局协助对街道办事处关于困难集体经济组织社保补贴测算分配及申报做好前置指导工作。街道办事处收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申请材料,在1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予以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应当在收到并汇总相关资料后,及时函发区财政(国资)局征求意见,并在收到复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通过审批的,在作出审批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该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审批的,按程序下拨社保补助。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相关材料的;

  (二)隐瞒财产收入、提供虚假证明,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生产劳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救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人口等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困难家庭应当及时向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变更报告后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或调整待遇。

  第二十条  经办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违反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困难家庭、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困难家庭分类施保经费优先由福利彩票公益金保障,区财政资金作为补充。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险补助经费由保民生专项资金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坪山区保民生精准救助帮扶办法》(深坪民规〔2022〕1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坪山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