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深坪住建规〔2019〕1号),自2022年1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12月30日

信息来源: 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