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坪山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30日
坪山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统一布局、科学规划、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营坪山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优化区域充换电设施供给结构,提升技术水平、运营质量与效率,鼓励充换电商业模式创新示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2〕135号)、《广东省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粤安〔2025〕14号)以及《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23〕10号)、《坪山区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深坪住建规〔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坪山区范围内建设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做好坪山区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和推进工作: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规划坪山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指导区内各部门开展充换电设施运营监管工作,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坪山区范围内充换电设施进行安全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驻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关于坪山区充电设施建设用地、配建比例和预留达标条件的要求,指导区内做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验收工作。
(三)市市场监督驻区管理部门:负责在坪山区生产、销售的充换电设施产品质量监管。依法配合推动充换电设施相关标准在区内实施。负责纳入强制计量检定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计量监管。依法查处区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市交通运输驻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坪山区社会经营性停车场按要求落实配建充电设施;协调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人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充电车位“占位问题”管理,将充电车位管理等事项纳入社会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范围,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协调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坪山区社会经营性停车场(不含住宅、公园停车场)、全区道路范围内、交通场站内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范围包括辖区内公交场站等。
(五)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所属公园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充电车位“占位问题”管理;负责环卫设施用地内建设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六)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在坪山区的施工审批工作,将住宅小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比例情况纳入检查范围;督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自用充电设施进行登记,加强充电车位“占位问题”管理,将住宅小区充电服务纳入物业服务评价;依据职责负责坪山区职责范围内的防雷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和日常管理监管工作。
(七)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属于本单位产权的充电设施接收使用单位及业务指导单位开展方案设计核查、现场查验工作,与充电设施的建设单位及接收使用单位签订相关移交协议;督促区属区管(产权归属坪山区政府所有)及市属区管(以委托管理协议为准)纯保障房小区物业服务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小区内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八)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停车场按照规划设计配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工作,依职责监督指导区属国有企业落实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
(九)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督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内部停车场配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工作,监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落实本单位充换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十)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坪山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消防等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对坪山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充换电设施场所灭火救援类型预案,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制度,督促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
(十一)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依据区级相关规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社区及辖区商业区、工业园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进行检查。负责公共充电站公建配套设施(产权归属坪山区政府所有)接收、使用、管理工作,接受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业务指导。
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或坪山区对充换电设施相关职责另有新的或细致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规划原则与衔接
按照“科学布局、供需匹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总体原则,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结合坪山区实际需求,规划坪山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布局,并与坪山区国土空间规划,电力设施规划、路网规划、停车设施规划等进行有效衔接。
第五条 需求预测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公安交警、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对坪山区机动车保有量、新能源汽车应用增长规模和充换电技术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研判,科学合理提出坪山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需求。
第六条 配建标准
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逐步提高坪山区住宅小区、工商业建筑物、公园(含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配套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加大对区内交通枢纽、物流集散地等区域的充电设施建设力度。综合国家、地方对充换电设施的相关标准,各类充换电设施配置场景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鼓励各类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在符合《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403/T509—2024)等相关消防规定前提下,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执行,新建充电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宜小于7kW。
(二)新建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在符合《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4403/T509—2024)等相关消防规定前提下,按100%充电车位预留电力容量及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三)鼓励在坪山区交通枢纽、公园等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建设快速充电设施;鼓励现有和规划的加油(气)站在符合相关建设条件时,改建或配建快速充电设施,提高场站综合利用效率;适度超前建设超级快充站,满足车辆快速充电需求。
(四)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小汽车停车位的充电设施配建比例不应低于20%。
(五)物流园、货运仓储区、商贸农批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应合理配建公共充换电设施,保障物流车充换电需求。
(六)大型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专用停车场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建充换电设施。
(七)在重大项目工地及在运营余泥渣土受纳场,根据需要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
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市级文件对充换电设施配置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电力保障规划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电网企业,针对坪山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空间布局、技术发展、用电需求和建设时序进行研判,加快坪山区用电紧张区域配电网规划建设,积极推动老旧小区供配电设施更新改造,预留合理电力容量、充分保障供电需求。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建设标准遵循
充换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 设计要求
充换电设施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充换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与接入虚拟电厂能力,并做好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第十条 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项目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按照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充电站项目的综合能源消费量主要包括充电设备的电力损耗,变配电设备和电力线缆损耗,空调、照明、监控、通风、给排水等辅助设备的电力消耗,以及保障充电站自身正常运行所消费的能源量;不包括新能源车辆充电量等非充电站自身运行所消费的能源量。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与手续办理
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照深圳市社会投资备案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备案,同步获取项目代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后续手续。
第十二条 规划要求
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设施应满足以下规划要求:
(一)在国有已出让用地上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在不改变建设用地主导用途的情况下,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包括配电房及雨棚等附属设施)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国有未出让用地上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在符合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应按照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手续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许可
充换电设施建设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办理工程项目建设许可手续:
(一)涉及新增建(构)筑物面积的新建(或改扩建)且建设规模超过限额(建筑工程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大于100万元)的充换电设施,完成相关前序手续后,在区住房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不涉及新增建(构)筑物面积的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设施,个人租赁或所有的固定停车位以及各住宅小区、单位、公园、交通枢纽及市政公共设施等既有停车位安装的充换电设施,完成相关前序手续后,按《深圳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三)涉及道路开挖的充换电设施电力管线规划及建设,应尽量统筹周边道路建设规划同步实施,并在区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规定
城市新建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无需为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
个人和机构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全主体责任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加强设备采购和进货检验管理,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保障施工建设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充电设施建设规范
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充电设施应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宜按照《新能源汽车地下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规定布置。
建筑内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应具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监控设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 设施验收
充换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验收指引》要求进行验收。充换电设施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充换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验收指引》要求自行或委托土建、电气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其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和验收。
(二)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资料存档,以备行政主管部门后续审查监督,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相关管理规范与标准要求。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登记
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应对投入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设施,在深圳市电力充储放一张网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平台)办理信息登记。
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节能审查、项目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建设验收等环节资料)在市级监管平台进行登记;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可自行或委托维护管理单位在市级监管平台进行登记。
属于强制管理的用于贸易结算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还应依据计量强制检定管理相关规定,在广东省计量强制检定管理平台申请检定。
第十九条 安全监控系统要求
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系统应采用信息化技术对充换电设备编码、设备使用状态、充电量、使用率、运行时间、运行状态、安全监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进行管理,系统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二)系统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按数据采集标准实时上传相关数据至市级监管平台;受委托管理的自用充电设施数据具备上传能力的,应同步上传至市级监管平台。
第二十条 信息变更与设施拆除
充换电设施运营期间,若所有人或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或有改扩建等情形的,应将更新情况及时向市级监管平台进行变更登记。充换电设施终止运营和使用的,充换电设施所有人应在30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在市级监管平台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负有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应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配置人力、软硬件等资源,建立健全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和专业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二)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按照《深圳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具备日常安全管理条件或能力的,应委托充换电设施企业或物业服务人代为维护管理,并签署相应委托协议。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及运营规范,加强安全生产内部监督,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员培训
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生产培训,熟练掌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操作规程、用电安全规范、紧急情况处置和触电急救等知识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日常运行管理
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做好充换电设施日常运行管理:
(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每月开展电气安全、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完善相应台账。
(二)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维护管理单位应加强充换电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积极配合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开展安装验收、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未进行登记的自用充电设施,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应采取积极措施督促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进行登记。
(三)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地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应对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自用充电设施所有人或其委托维护管理单位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配合验收和安全检查。尤其应加强对长期闲置或存在故障的充电设施的监督管理,引导车辆合理停放,避免充电车位资源无效占用和产生安全隐患。如业主方或物业服务人受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委托为所在地充换电设施提供用电及消防安全等日常巡检管理服务,各方应明确权责、合理约定服务费用。行业主管部门引导行业制定合理的服务费分成比例,同时将依职责加强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一)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包括火灾、防风防汛、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和设备故障等),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
(二)充换电设施建设所在地业主方、物业服务人和供电企业应配合充换电设施运营主体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处置。
第二十六条 技术创新与应用
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新建充换电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和接入虚拟电厂能力,鼓励存量充换电设施升级改造;示范建设超充和车网互动项目,促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互动;提升智能化运维管理水平,鼓励移动充电技术应用,优化停车充换电便利性、安全性和用户体验。
第二十七条 运营合作与服务优化
充换电设施企业、停车设施相关企业、物业服务人应做好运营管理:
(一)充换电设施企业与停车设施相关企业、物业服务人应加强合作,鼓励停车场集中设置充电车位,创新充电车位智能化管理模式,实现车位导航、状态查询、充电和停车预约等功能,提升充电车位使用效率。
(二)支持综合实力强的充换电设施企业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充换电设施,加强与电网、物业服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商业合作,支持建设光储充放和车网互动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交易,促进电力削峰填谷和新能源消纳。
(三)充换电设施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物业服务人应加强充电车位规划与管理。
(四)充换电设施企业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完备的充换电设施标识标志,按规范明码标价(包括清晰准确标识收费内容、计价方式、收费时段及收费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督执法
各街道办事处在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监督下,协调充换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含投诉处理)。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充换电设施企业进行处置。
第二十九条 投诉渠道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12350”投诉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用地保障
对于急需建设的充电设施可通过短期租赁的方式租用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 电力保障
电网企业应将车辆充电需求纳入全市配电网规划建设,为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布局提供技术支持。针对不同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环境制定供电保障方案,简化规范报装手续,提供便利高效的用电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充换电设施,指集中式充电站、分散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包括充换电设备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配套设施等。
(二)公共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专用充电设施,指在企事业单位、园区、汽车销售服务店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销售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场站、综合车场、物流集散地、环卫设施用地等规划建设,为相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自用充电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租赁的固定停车位上安装,专为其停放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五)换电设施,指为可换电的特定新能源汽车以更换电池方式提供电能补给的换电设施。
(六)新能源汽车,主要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七)集中式充电站,指独立占地规划建设或专用场站停车场内规划建设的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场所。
(八)充换电设施企业,指从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并提供充换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企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