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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可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不可擅自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功能。如承租人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住房保障部门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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