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朋友请注意!签合同时别踩坑,这些“霸王条款”要警惕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10-22 09:14:26

  什么是“霸王条款”?“霸王条款”其实就是不公平格式条款——经营者单方面拟定合同,将有利于自身、不利于消费者的内容写入其中,消费者往往只能“要么接受,要么放弃”。

  比如“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概不退费”“如有意外概不负责”,这些都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该类不公平格式条款内容无效,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简而言之:条款不公平,您有权说“不”。

  签订养老机构合同时这几类条款要特别当心

  1“最终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养老院所有”“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此类表述看似不起眼,危害却不小——它意味着一旦发生争议,机构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消费者连申辩的余地都没有。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条款。

  2名目繁多的“加价条款”

  “入住人每年需缴纳夏季电费300元、冬季电费300元”“房间增加电器,每种每月加收50元”——这类条款将本应包含在养老服务费内或无合理依据的收费项目,单方写入“入住须知”强制收取,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该收费约定无效。

  3“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

  “老人自行活动期间发生意外,本院概不负责”“因自身疾病导致的伤害,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此类条款借“风险告知”免除法定责任。养老机构对入住老人负有法定照护、安全保障义务,不得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过错致人损害的责任,该类免责条款无效;但机构并非对老人全部意外承担责任,仅对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4限制退费的“一刀切”条款

  “一经入住概不退费”“退住不予退还剩余费用”——此类条款以格式条款形式单方排除老年人依法解约和退费的权利,属于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老年人因健康等正当理由申请退住解除合同的,养老机构仅可扣除已实际发生、合理有据的费用,剩余预付费应当退还,不能以“一经入住概不退费”拒绝退款。

  5单方变更服务的“随意条款”

  “本院有权根据情况调整房间、护理级别和收费标准,无须征得入住人或家属同意”。房间、护理等级、收费标准属于养老服务合同核心内容,机构不得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养老机构可根据老人健康变化,提出护理等级重新评估、服务调整方案,但变更方案须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同意后方可生效。格式条款直接赋予机构单方变更合同核心内容的权利,属于排除消费者协商同意权的不公平条款。机构擅自单方变更,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还相应费用。

  涉及预付费、低价游,签合同时需警惕

  1康养理疗、养老床位的“预付卡”

  部分养老机构以“储值返利”“办卡优惠”“高额回报”为名,诱导消费者一次性预交大额费用。一旦机构经营不善、关门停业,预付款项往往难以追回。

  请牢记:优先选择期限较短、金额较小的充值方式;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退费规则;切勿向个人账户转账,务必签订正规合同并妥善留存相关凭证。

  2“低价团”“免费游”的旅游合同

  “零团费”“康养低价游”看似划算,实则暗藏风险,旅途中常出现行程缩水、强制购物等问题。

  请牢记:报名旅游时,务必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正规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将行程安排、食宿标准、收费项目等内容明确写入合同,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签合同、消费时,记住“四要四不要”

  要索要正式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不要仅凭一张收据或字条就付款。

  要逐条看清退费、违约金、免责等关键条款,不要在未看懂的小字旁盲目签字。

  要将商家的口头承诺写入合同并加盖公章,不要轻信“口头保证”“马上涨价”等说辞。

  要大额消费前与子女商量,不要在商家催促或情绪冲动时当场付款。

  如遇“霸王条款”

  别慌张

  先协商:与经营者沟通,要求修改或删除不公平格式条款。

  留证据:妥善留存合同、发票、收据、付款记录等凭证。

  再投诉:若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12345热线反映情况,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不轻信:对所谓“维权代理”“风险代理”等保持警惕,防止二次受骗。

  转载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