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16〕104号),2016年1月1日之后(含1月1日),已怀孕或已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人员(男、女双方总计生育子女个数)可申请生育登记或补办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可在其中一方的户籍地或女方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办事人员,可在本人户籍地或女方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16〕104号),2016年1月1日之后(含1月1日),已怀孕或已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人员(男、女双方总计生育子女个数)可申请生育登记或补办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可在其中一方的户籍地或女方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办事人员,可在本人户籍地或女方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