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了修改,6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条例》的规定内容,进一步完善拟录(聘、调)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考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取消办理拟录(聘、调)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二、办理有关手续时,原须考察对象提供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调整为《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拟录(聘、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个人承诺书》。
三、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核实拟录(聘、调)人员计生情况,并如实记录在其考察意见中。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