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类型有哪些?
答:按法律组织形式分类(最常见和核心的分类)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分别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一)个人独资企业:
定义: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点:与个体工商户类似,但通常规模稍大,有专门的企业名称,不是法人。无限责任是核心特征。
常见场景:小型咨询公司、设计工作室、个人品牌店等。
(二)合伙企业:
定义: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或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
主要类型: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组成。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管理。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点:基于合伙协议,强调人合性,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除外)。
常见场景:会计师事务所、投资基金(常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小型科技创业公司早期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
定义:由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股东责任有限(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是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名称权;股东人数有上限(通常50人以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设立程序相对复杂。
常见场景:这是目前最普遍的中小型企业组织形式,广泛应用于制造业、服务业、贸易、科技等各个领域。
(四)股份有限公司:
定义: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股东责任有限(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是法人;股东人数通常无上限(可以非常多)。所有权(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设立程序复杂,监管严格。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开发行后成为上市公司)。
常见场景:大型企业、需要大规模融资的企业、上市公司。
二、企业线下新设立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申请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深圳市)
2.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3.投资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深圳市)
(二)合伙企业设立的申请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深圳市)
2.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时不需提供。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
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深圳市)
5.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深圳市)
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深圳市)。
(三)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深圳市)
2.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时不需提供。
3.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深圳市)
4.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
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时不需提供。
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时不需提供。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深圳市)
(四)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深圳市)
2.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通过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方式办理的,无需提交。
3.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
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有近期入境记录的护照,可无需再对投资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或认证(转递)。
港澳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中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国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中国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属中方投资者的,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5.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6.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企业名称基本组成部分和法律法规
(一)企业名称基本组成部分
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包括使用规范的行政区划名称和行政区划名称的专名等情形)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加注括号。企业名称中只能使用一个括号(不计算标明组织形式用语时使用的括号)。
企业名称的组合方式有:
1.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示例:北京市+阳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字号+(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示例:阳光+(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行政区划名称)+组织形式
示例:阳光+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二)法律法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四、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自然人独资公司吗?
答:《新公司法》删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不再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再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意味着,在新公司法下,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投资设立其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多家自然人独资公司。
五、企业经营地址如何填写?
答:在申请企业设立或者变更地址的流程中,输入25位数的房屋编码可以导出标准规范的地址。
六、企业只能申请一个正本和一个副本营业执照吗?
答:企业只能申请一张正本营业执照,但是可以根据企业需求申请多个副本营业执照。
七、企业经营范围如何描述?
答:经营范围已经实行标准化,在申请企业设立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查找自己所需的经营项目进行逐个添加。
八、企业注册资本实缴规定?
答:2024年6月30日后设立的企业,在设立时,要在股东信息和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实缴的日期,该日期必须在企业成立后五年内,企业应当在该日期之前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九、企业高管人员登记相关规定?
答:高管人员通常指的是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核心管理人员,具体范围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的高管人员发生了变动,比如新任命了经理、董事离职等,公司需要在作出变更决定后的30天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是否有免费公章?
答:通过开办企业一窗通系统新办的内外资有限公司可免费刻章,其余企业暂时不行。
十一、企业网上全流程支持的签名方式?
答:(一)双录(音频+视频)电子签名:持有有效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华侨护照(不包括外国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自然人;
(二)电子营业执照签名: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
(三)电子印章签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本地企业;
(四)数字证书签名:持有符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的数字证书机构/商业银行证书的自然人/本地企业;
(五)手机银行签名:持有开通商事登记签名功能的建设银行手机银行的自然人;
支持同时使用以上多种签名方式混合签署。
十二、公司设立时,股东可以什么作为出资?
答: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约定将货币出资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超过总公司?
答: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经营范围,如分公司需增加相关经营范围的,需要总公司先行增加。
十四、什么是海牙认证?
答:海牙认证(Apostille认证)是根据1961年《海牙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确立的一种国际认证方式,旨在简化跨国公文书的认证流程,通过海牙认证的文件可在其他缔约国直接使用,无需再办理使领馆认证。部分重点国家列表:亚洲:中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土耳其、沙特阿拉伯;欧洲: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俄罗斯、西班牙;美洲: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大洋洲:澳大利亚、新西兰;非洲:南非、摩洛哥。
十五、发布受益所有人备案时,提示企业类型与国家网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此类提示一般都在外商投资企业发布时弹出,为以前深圳商事登记系统的公司类型表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表述不一致造成,如: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现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针对此类情况,办事人可以现发起一个企业类型变更的草稿业务,保存后可以直接进行受益所有人备案,待备案后可以直接删除该草稿,无需提交该变更业务。
十六、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经营范围选择须遵循哪些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产业政策的要求。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经营范围不受限制(除非涉及特定行业要求)。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则需遵守清单中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例如,某些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如部分教育、新闻出版、互联网服务等)可能对外商投资有股权比例、业务范围或资质限制。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企业需以最新清单为准。
十七、合伙企业合伙人超30人,网上全流程办理不了该怎么办?
答:合伙人超30人时,数字证书签名的PDF文件会因容量过大无法提交,建议预约线下窗口办理该开办业务。
十八、企业开办时登记联络员和登记代理人该如何合规设置?两者能否由同一人担任?
答:根据《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登记联络员需为企业内部工作人员,需在登记机关备案实名手机号、身份信息,可由法定代表人、股东、员工等担任,变更后30日内需办理备案;登记代理人是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需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备案身份、委托关系等信息,且需签订授权委托书。两者原则上不得由同一人担任,仅登记代理人自行出资设立的企业除外。此外,两者均需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交申请时需作出诚信声明,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十九、公司设立时想提交一份不同于全流程系统自动生成的章程模板,有什么途径可以提交个性化的章程?
答:要提交一份不同于模板的章程,建议在公司设立好之后,再提交一个公司章程备案的流程,或者公司设立的时候在经营范围中添加需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携带纸质材料预约到窗口来办理公司设立流程。
二十、办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类变更登记,分别需要哪些材料?
答: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所需材料如下:
1.营业期限变更: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深圳市)、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深圳市)、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深圳市)。
2.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住所变更:所需材料与名称变更完全相同。
4.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5.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需提交内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其中,增加认缴资本并新增股东的,需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减少认缴资本的,需提交减资公告及公司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说明。
6.股权变更: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股权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文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划转文件)。
7.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更名后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更名证明、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8.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十一、办理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类变更登记,分别需要哪些材料?
答:所需材料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分别如下:
1.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变更: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其中,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需提交减资公告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增加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并同时增加新股东的,需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2.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住所变更:所需材料与名称变更清单完全一致。
4.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5.营业期限变更: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6.股权变更: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还需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7.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8.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更名后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十二、办理合伙企业各类变更登记,分别需要哪些材料?
答:1.变更经营场所: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2.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3.执行合伙人变更登记: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新的执行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新的执行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企业类型变更登记: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布的各合伙人的执业资格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合伙人变更登记: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变更事项文件、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提交转让协议、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6.合伙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登记: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更名后的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变更证明文件、更名后的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变更证明文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7.出资数额变更登记: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8.合伙期限变更登记:需提交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作出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二十三、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申请变更或注销业务,申请材料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是由谁签字、公章盖章处是盖分公司公章还是总公司公章?
答: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申请注销或变更业务,申请材料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是由隶属单位(即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盖章处盖隶属单位(即总公司)公章。
二十四、办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中的股权转让业务,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和将股权转让给原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是否均需提交股东会决议?
答:因转让给原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应依法履行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及保障其优先购买权的程序,需提交关于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内部转让则可以不提交股东会决议。
二十五、姓名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吗?
答:若为知名人士或特殊人士(如战俘)的姓名不可以作为字号,若为股东或法人本人姓名,可作为该公司字号。
二十六、《公司法》“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适用于哪些经营主体?
答:《公司法》“五年内缴足”的规定适用于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七、申请“个转企”可以延续原个体户成立日期和保留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
答:“个转企”有两种办理方式。一种是先注销个体户,后设立企业,通过此方法转型的企业无法延续原个体户成立日期,也无法保留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二种是通过“个转企”直接变更登记方式办理,可延续使用原个体户成立日期并保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十八、深圳市何时实行认缴登记制度?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该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二十九、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未成年人继承了原股东的股权,变更登记材料应该怎么签署,有什么特殊之处?
答: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进行,所以继承股权后,变更登记材料的签署方式是由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签字,示例:XXX(监护人:XXX代)。
三十、企业名称中是否可以使用英文、繁体字?
答:不可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三十一、如何进行登记注册代理人备案?
答:请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人信息系统进入备案(地址:https://dj.samr.gov.cn/),个人或者公司经过实名认证注册用户后,点击“我要表明代理身份”,按照要求填写即可。操作指南详见:https://dj.samr.gov.cn/userguide/operating_manua.pdf。
三十二、未成年人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吗?
答: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仅16–18岁且满足特定条件才可以。
1.未满16周岁,不能当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可做股东(需监护人同意),但不能参与经营管理。
2.16–18周岁,一般情况:不能担任(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例外: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担任。登记要求:需提交收入证明、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明收入稳定、能独立生活。
三十三、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业务需要发布注销公告吗?
答:不需要,个体工商户无需发布注销公告即可申请简易注销。
三十四、分公司申请注销需要发布公告吗?
答:分公司(分支机构)申请一般注销无需发布公告,申请简易注销需要发布公告,建议申请一般注销流程。
三十五、哪些主体可以选择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签名?
答: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均可选择使用电子营业执照(适用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头为91的企业)。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无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签名:1、吊销;2、注销;3、迁出状态;4、签字企业纸质版执照为竖版;5、未办理三证合一。
三十六、变更经营范围时,是不是只要我想加什么项目都可以随便加?
答:现在都采用标准化经营范围表述,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项目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中选择,另外添加了许可经营项目后,如涉及后置许可的,则要再去办理相关资质许可,如开办餐饮店的,办理了营业执照登记以后,还要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十七、开个体户网店需要提供什么身份证件?
答:我市登记机关办理以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须为我市户籍人口或者持有我市居住证。对于我市户籍人口,登记机关收取身份证复印件,并核验原件;对于持有我市居住证的申请人(含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登记机关收取身份证和居住证复印件,并核验原件。
三十八、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办完了才发现设备数据或品种填错了怎么办?
答:再申请一次施工告知变更即可。
三十九、公司注册地址在南山区,名下有一台叉车,在坪山区使用,请问如何办理使用登记?
答:叉车办理使用登记由公司注册地的南山分局审批该业务。在政务服务网上搜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台套)新登记业务,在线办理登记,上传政务网公示的材料上传,通过后由对应的分局发放叉车车牌。
四十、特种设备设备登记通过了,证怎么一直没有发放?
答:审核通过后,登陆账号,在个人中心,点击电子证照,可自行打印。
四十一、办理药械相关许可证需要证前现场核查吗?
答:药品经营许可证需要。要进行实地验收,检查人员资质、设施设备(如阴凉柜、温湿度监测)、计算机系统及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需要。属于“先核查后发证”,必须通过现场检查。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不需要。多为形式审查。
四十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哪里办理?
答:现均在网上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业务。如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请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登录法人账户后,搜索“食品经营许可”,然后选择“食品经营许可(核发)”业务进行申请,材料按网站所示准备并上传。
四十三、问特种作业人员证的持证期间工作中断超过一年,还可以提交复审吗?
答:不可以。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第二十五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同时,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连续中断未超过1年,这是复审合格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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