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儿童属于深圳市困境儿童?

信息来源:坪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10-22 10:50:21

  答:根据深圳市相关文件规定,困境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因自身、家庭、社会等原因陷入生存、安全、发展等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关心帮助的未成年人,具体分为以下七类:

  (一)孤儿。指具有本市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具有本市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重残儿童。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儿童。

  (四)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指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儿童,以及特困人员中的儿童。

  (五)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流动儿童。指存在生活困难需要救助,罹患重特大疾病且家庭无力承担基础治疗,或无法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流动儿童。

  (六)监护困境儿童。指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或监护侵害而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情形的儿童。

  (七)其他困境儿童。指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而需要紧急介入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