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信息来源:坪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9-25 10:14:37

  收养关系成立包括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部分。实质要件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即被收养人、选送人、收养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形式要件指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一定的收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登记是收养的形式要件,必须具备,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是出于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进行的程序,不具有强制的意义。

  另外,收养是涉及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三方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以平等自愿为原则,因此必须形成各方的一致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