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犬只类型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超小型犬:肩高不满25厘米,且体重不满4千克;
(二)小型犬:肩高25厘米以上不满40厘米,或者体重4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三)中型犬:肩高40厘米以上不满60厘米,或者体重10千克以上不满30千克;
(四)大型犬:肩高60厘米以上不满70厘米,或者体重30千克以上不满40千克;
(五)超大型犬:肩高70厘米以上,或者体重40千克以上。
犬只肩高是指身高,不包括头部。
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犬只类型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超小型犬:肩高不满25厘米,且体重不满4千克;
(二)小型犬:肩高25厘米以上不满40厘米,或者体重4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三)中型犬:肩高40厘米以上不满60厘米,或者体重10千克以上不满30千克;
(四)大型犬:肩高60厘米以上不满70厘米,或者体重30千克以上不满40千克;
(五)超大型犬:肩高70厘米以上,或者体重40千克以上。
犬只肩高是指身高,不包括头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