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声明
无障碍阅读
繁体版
英文版
移动版
智能问答助手-坪子
智能语音导航
轻触这里关闭目录
首页 > 公众参与 > 业务知识库 > 城管业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水域、河道由其主管单位负责。(信息员:朱利聪)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