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信息来源: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05-11 10:16:00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古树名木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攀树、折枝、截干、挖根、剥皮等;

  (三)在古树名木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取土、兴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倾倒污水、垃圾等;

  (四)擅自修剪古树名木;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信息员:彭斯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