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声明
无障碍阅读
繁体版
英文版
移动版
智能问答助手-坪子
智能语音导航
轻触这里关闭目录
首页 > 公众参与 > 业务知识库 > 城管业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每平方米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息员:沈华池)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