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声明
无障碍阅读
繁体版
英文版
移动版
智能问答助手-坪子
智能语音导航
轻触这里关闭目录
首页 > 公众参与 > 业务知识库 > 城管业务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污物。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信息员:沈华池)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