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污物会受到什么处罚?

信息来源: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0-02-07 11:47:00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污物。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信息员:沈华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