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超出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信息员:沈华池)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超出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信息员:沈华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