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广场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外墙至人行道边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内街小巷、住宅区的公共场所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负责;
(四)水域、河道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五)旅游区及旅游景点、商业网点、工业区、仓储区、保税区、开发区、科技园、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场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六)商品市场(含集贸市场)由市场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由其自行负责;
(八)个体经营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九)高速公路、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十)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一)政府预留地由规划国土部门负责;
(十二)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十三)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十四)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有关单位对地段的责任划分有争议的,由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