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综合执法的依据及范围

信息来源:坪山新区 发布时间:2014-08-13 00:00:00

  一、街道综合执法主体:

  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机构,具有综合执法主体资格,在辖区各街道设立街道执法队,作为新区城管执法局的派出机构,街道执法队以区城管执法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街道综合执法的依据及范围: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深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公告》(粤府[2001]8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深圳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变更公告》(深法制[2009]15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职责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96号)、《关于将查处非法教育培训机构职责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170号)文件的规定,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街道执法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城市容貌、公安交通和市政管理、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管理、畜禽屠宰、建设、燃气、文化市场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矿产管理、殡葬管理、非法办学等方面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权。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灯光环境、风景区、爱国卫生、犬类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和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非交通设施(含建筑物和构筑物)、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喇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发出高噪声的行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行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和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进行查处。

  (五)根据畜禽屠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燃气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和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

  (八)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和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根据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根据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设立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根据公路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含标语、招牌)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根据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当经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处罚内容:警告、对自然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及依据,并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执行。

  (二)一般程序:受理、核查、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决定、执行。

  四、结果公示:

  (《行政处罚法》并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结果是否应该公开)

  五、处罚标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分别处以不同种类和程度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