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一经查处将如何处理?

信息来源: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9-03-26 18:45:00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招贴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招牌、橱窗、标语、气球、条幅、彩旗及充气式设施,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以及派发的宣传品等。

  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