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座式广告设施、立杆式广告设施设置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信息来源: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4-08-05 10:01:50

    1.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建筑及周边景观环境进行一体化设计、整体布局,鼓励在精心设计的基础上合并、合杆设置;

    2.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根据所处场地空间大小和毗邻建筑的体量确定,最大高度不应超过7米;

    3.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及公共用地禁止设置此类商业性广告设施;

    4.户外广告设施位于非公共用地红线内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商业服务业用地及包含同样用途的混合功能用地可设置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除上述用地以外的用地类型仅允许设置集中式水牌,作为建筑或宗地内部企业、业主信息展示使用;

    (2)用地沿城市道路一侧的面宽不应小于15米;

    (3)用地内建筑退让红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且广告设施实体或最大水平投影不应超出用地红线;

    (4)设置地点距离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设施总高度;

    (5)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可供通行的步行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5米;

    (6)户外广告设施(不含集中式水牌)设置的数量根据用地内建筑临街立面的长度确定:按照建筑临街立面长度(水平距离)计算每100米允许设置1个此类广告设施

    (7)集中式水牌的数量依据建筑或宗地的主要出入口的数量确定:每个主要出入口允许设置1处,同一个临街面设置总数不应超过2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