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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公众参与 > 业务知识库 > 城管业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将开挖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所产生的余泥、污物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违反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污染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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