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将开挖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所产生的余泥、污物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的,如何处理?

信息来源: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29 10:43:56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将开挖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所产生的余泥、污物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违反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污染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