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77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5号)规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签署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制定的载体上统一发布,我区规范性文件发布栏目为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区规范性文件栏目。因我区暂未有区级规范性文件签署印发,此栏目暂缓更新。
特此说明。
| 索引号: | 114403006955506492/2026-00026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6-01-15 |
| 名称: | 关于区规范性文件栏目半年未更新的情况说明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6-01-15 | |
| 主题词: | 情况说明 | ||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77号)、《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5号)规定,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签署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制定的载体上统一发布,我区规范性文件发布栏目为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区规范性文件栏目。因我区暂未有区级规范性文件签署印发,此栏目暂缓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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