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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科技创新服务署发布时间:2017-07-18 18:02:00
归档标识 2019年02月02日

一、相关背景    

  为加快打造深圳东部产业创新中心,加快建设深圳国家高新区坪山园区,根据区一届一次党代会精神和区主要领导的指示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编制形成了《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17-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二十条》),于4月6日以区政府正式印发,为落实《科技创新二十条》,我区加快制定《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

二、政策申请对象及内容总结    

  《实施办法》的资助对象原则上均为科技型企业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组织机构,具体包括四十一条政策措施。

  对所有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组织机构都可重点关注企业研发投入奖励、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科技贷款贴息贴保等普惠性政策。

  对处于培育期、初创期的创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重点关注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科技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等条款。

  对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可申请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对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领域的企业除可申请生物企业奖励、新能源企业奖励及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企业资助外,还可重点关注重点产业领域的上浮资助。

  对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及获得深圳市资助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可申请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

  对开展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单位,可申请创新平台新建资助、创新平台提升资助以及国际创新中心资助等条款。

  对开展科技创新空间建设和运营的单位,可申请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众创空间运营资助、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等政策条款。

  对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单位,应重点关注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科技创新联盟资助、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以及科技创新券等政策条款。

  对金融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可重点关注科技贷款风险奖励和股权投资基金奖励等政策条款。

  对开展对外合作的企业,可申请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国际科技合作资助和港澳台联合研发资助等条款。

  对在科技创新领域已取得一定成果的科技型企业可重点关注科技获奖奖励、知识产权奖励、标准化奖励、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等政策。

三、政策内容解读    

  (一)创新能力突破支持计划

  为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突破,制定了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创新平台新建资助、创新平台提升资助、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等具体资助政策。

  一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可自主选择按照研发加计扣除或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两方面申请资助,最高500万元,两项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二是对建设创新平台给予大力支持,不管新建的平台或对平台进行提升的,均可以享受资助,新建平台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平台提升的可获得最高500万元资助,同时还对获得深圳市资助的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三是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的同时,对落户坪山并获得深圳市资助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四是对高层次人才创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获得深圳市资助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创新产业升级支持计划

  根据企业的成长周期及坪山区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制定了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科技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以及生物、新能源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奖励。

  一是对在国际、国家、省、市、区级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对创客个人、创客团队在坪山区成立的创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获得深圳市资助的创客创业项目,给予50%的配套资助。

  二是对注册未满三年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三是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20%以上的企业,满足营业收入金额和净利润金额的标准后,可享受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增长率达到30%以上的,也可享受最高100万元奖励,同时对获得奖励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

  四是对通过认定或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也给予5万元奖励。

  五是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其他领域的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六是对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领域的企业根据创新研发的各个环节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此类资助均为核准类资助,企业根据不同项目的要求提交材料申请相应资助。

  (三)创新生态优化支持计划

  根据科技创新空间、科技金融、科技服务三方面制定了14条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对进行科技创新空间载体改造建设的单位,按实际建设投入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开展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及科技园区运营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的资助,对运营单位孵化项目或引进上市企业另行给予相应奖励。

  二是科技金融方面,科技企业可申请科技贷款贴息贴保,对企业向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支付的利息和担保费用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可申请科技贷款风险奖励,最高也可获得100万元奖励。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可按照利润额获得最高2000万元奖励,上述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可按个人收入获得最高500万元奖励。

  三是科技服务机构可申请最高200万元的落户奖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可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举办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的单位,行业组织年度可获得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经区政府或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活动,分别可获得最高20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参加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单位,区政府组团参加的,最高资助50万元,企业和机构自行参加的,最高资助20万元。

  (四)开放创新强化支持计划

  对在坪山区内及海外建设创新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50万元资助。对新获批、新迁入或新建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技术交易的,按交易额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对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和交流活动项目的,按市级资助额50%给予配套资助。同时,对与港澳台地区的企业、高校院所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五)科技创新奖励计划

  对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可申请科技获奖奖励中的配套资助,最高可给予300万元,坪山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另行制定。此外,对参加科技创新类竞赛获得前三等奖的,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奖励方面,获得授权的境外专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个人最高资助50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按进入实质性审查和授权两个阶段分别给予2000元奖励,港澳台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4000元奖励,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分别给予500、1000元奖励。对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企业,每件资助600元,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标准化奖励方面,对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的单位,按深圳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职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企业,按照5000元/张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给予最高8万元奖励。

  非产业类科研活动方面,对教育、卫生、体育、农业、林业、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开展的科研活动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等资助的,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资助。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方面,对获得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分别可按上级资助资金的40%、30%、20%,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助,此项资助不能与其他条款重复申请。

  (六)特别重大项目资助

  对入选深圳“十大行动计划”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配套奖励;立项并入围深圳“十大行动计划”最后筛选的项目,参照获选项目最高资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四、注意事项    

  (一)重点产业领域企业上浮资助

  对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能够享受一定比例上浮资助的,均为最高资助金额上浮,资助比例保持不变。

  (二)获资助后迁出限制

  年度资助或奖励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须提供获得资助或奖励之日起3年内不迁离坪山区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