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坪山区公共数据采集管理办法(试行)》
一、背景依据
根据《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为基层减负、为人工智能提供高质量数据集,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编制《坪山区公共数据采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作用
通过施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公共数据采集管理,提升数据采集效率和数据质量,切实推进基层数字化转型、赋能基层减负增效、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三、核心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基本概念
1.适用范围:本《办法》用于规范坪山区党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党政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采集管理工作。
2.基本概念:明确了相关术语定义,包括公共数据、数源部门、区大数据平台、区CIM平台等。
(二)划分三方职责,压实工作责任
1.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主管部门):统筹监督全区数据采集、接入、更新、编目工作;统筹“一数一源”(每个数据项仅一个权威来源);检查数据质量并督促整改;提供统一采集工具。
2.行业主管部门:统筹监督本行业内数据采集相关工作;推进本行业“一数一源”;规范行业公共数据,解决数据冲突。
3.数源部门:按“一数一源”采集、接入、更新、编目数据;明确数据更新频率及数据更新责任部门、责任人;对数据分类分级并落实分级管控措施。
(三)规范数据采集全流程,保障数据质量
1.采集原则:需遵循“一数一源”、准确规范、共享优先、合法正当的原则。
2.工具与格式:可基于自有信息系统采集,若无信息系统或能力不足的,使用主管部门提供的工具;新采集的空间数据需使用主管部门统一提供的工具;数据项设计需符合《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元规范》,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3.安全与更新:采集后需采取水印、脱敏、加密等手段保障数据安全;明确数据更新频率,并按频率及时更新;采集后需审核数据,确保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明确数据治理要求,促进数据共享
1.数据接入:数源部门需将采集数据完整、准确接入区大数据平台。
2.质量与编目:主管部门检查接入数据,并通知数源部门更正错误数据,数源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整改错误数据;数据接入后,数源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编目,明确目录名称、数据项、共享属性等关键信息。
3.数据共享:编目时需按要求设置共享类型(无条件共享或有条件共享),设置“不予共享”需提供依据,推动数据合规流通。
4.管理与分析:数源部门可基于区大数据平台自行管理已采集的数据;主管部门提供数据分析工具用于模型、数据报表分析,并提供可视化工具进行展示。
(五)完善校核与监督机制,保障落地执行
1.校核纠错:主管部门建立问题校核机制,提供统一纠错渠道;收到校核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协调处置,数源部门3个工作日内需完成处置并反馈结果,特殊情况延长需报批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监督评价:党政部门首席数据官(CDO)监督本单位数据采集,数据专员落实具体工作;责任主体存在重复采集或超范围采集、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分类分级、接入、更新数据等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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