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坪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一、背景依据
《坪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深坪财规〔202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实施以来,作为规范我区财政投资评审结决算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对推动财政投资评审、规范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提升我区财政评审质效,完善财政投资监管体制机制,促进财政投资评审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二、目标任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8章3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评审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名词界定、评审原则、业务承担机构等。
第二章评审依据和内容。包括评审依据及评审主要内容。
第三章评审职责。包括区财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等职责。
第四章送审单位和送审时限。明确送审单位和送审时限。
第五章评审程序。包括年度评审计划、送审条件、申报程序、评审时限、评审程序、项目复核程序、异议处理。
第六章结果运用。明确评审结果的效力。
第七章监督管理。包括评审报告情况、特殊情况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质量把控、社会中介机构违法处理、相关单位责任、诚信管理、审计监督、动态监督。
第八章附则。包括其他事项、解释权及《管理办法》生效时间。
四、涉及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
(二)由区承建的非区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五、惠企利民举措
增加有关送审时限的约束性条款,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
六、新旧政策差异
新增内容:【送审单位和送审时限】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评审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送区财政部门评审。
大型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单项工程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评审机制。政府投资项目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报审时间的,由建设单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但报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建设单位未按以上要求执行的,按照《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因增加章节和条文,章节和条文顺序依次修改,并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原《坪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深坪财规〔2025〕1号)同步废止”。
七、关键词诠释
(一)财政投资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区财政部门组织对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区政府投资项目
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符合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相关规定,利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坪山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
规划、课题研究、资产回购类项目及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除外。
(三)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项目自建单位、代理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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