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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时间:2025-07-22 19:56:25

  一、背景依据

  随着近年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持续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如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优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机制等改革,推动政府投资项目提速增效,亟需吸收这些改革成果,从制度上将改革成果进行固化,为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规范运行提供政策依据。

  二、目标任务

  旨在进一步加强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三、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工作旨在立足坪山区发展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政府投资管理最新政策要求,重点聚焦三个维度:一是系统集成近年来投资管理领域改革成果,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创新举措制度化;二是紧密结合我区发展规划和当前重点建设任务,增强政策的适配性;三是着力构建全周期、精细化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为区域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四、主要修订内容

  《深圳市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立足新时期政府投资管理需求,在保持原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和管理思路的基础上,系统优化政府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全文共七章五十九条,涵盖总则、审批管理、计划管理、建设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重点从调整项目总则要求、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强化项目监督管理等4个方面进行修订。

  (一)调整项目总则要求。一是调整政府投资适用范围。将办法适用范围由“1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调整为“2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并明确资产回购类项目不纳入适用范围;二是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明确各部门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三是明确项目资产登记要求。要求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建议书前应明确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登记单位,并明确登记移交的具体内容;四是强化投资管理指导原则。要求区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经济适用、集约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一是明确项目审批管理模式。要求项目单位按照基建、设备、信息化、开办费“四合一”模式编制前期工作文件,同时对单纯信息化及非单纯信息化项目的审批模式进行优化;二是严格项目三阶段审批流程。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概算的申报和审批要求进行细化,同时制定开办费审批要求,明确各阶段报送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并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增加初步技术论证和空间初步论证同步进行的要求;三是优化简易和应急抢险工程审批程序。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免于申报可研;区政府明确的抢险救灾项目可免于项目建议书、可研、概算三阶段审批,直接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费;应急工程可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四是加强政府投资计划审批管理。明确前期项目、续建项目及年内新立项项目的资金安排原则及资金来源。

  (三)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一是严格项目实施要求。进一步细化项目在概算批复后、开工建设前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发生重大调整的报批程序和具体限额要求,严格管控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二是规范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要求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开工后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工程变更,严管项目工程变更程序;三是强化项目双算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开工即结算”工作机制,全面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四是优化项目终止程序。按照“谁立项、谁终止”的原则,按项目建议书分级报批程序履行项目终止报批程序。

  (四)强化项目监督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多维监督管理机制。增加社会监督内容,形成“监督检查、监督协商、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的多维监督管理机制;二是落实参建单位及相关单位职责。在原有项目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责任、审批单位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市场化委托建设单位、前期咨询机构、施工单位的法律职责内容,落实各方职责;三是加强项目后评价结果运用。要求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有关单位对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区投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