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读 |《坪山区保民生精准救助帮扶办法》
一、背景及依据
2022年2月,区民政局牵头修订并印发《坪山区保民生精准救助帮扶办法》(深坪民规〔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市统一的社会救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坪山区基础民生保障力度。2022-2024年期间,共计投入保民生救助帮扶资金2289.49万元,惠及我区困难居民1584户次、520人,惠及居民小组78个(去重后为34个),为我区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减轻了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保缴交负担。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4〕12号)关于健全困难家庭中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帮扶政策的要求,精准施策、有效帮扶,切实保障好基本生活和基本权益,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着重解决《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坪山区民政局组织对办法进行第三次修订,形成《坪山区保民生精准救助帮扶办法》。
二、目标任务
在坚持“保基本、托底线”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区困难群众救助体系。通过加强对我区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切实改善困难居民及家庭的基本生活条件;通过实施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险补助减轻社保缴交负担。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户籍困难家庭,以及人均年集体分配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四、主要内容
主要结构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第三章 困难家庭分类施保;第四章 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险补助;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本办法共七章二十四条。
五、涉及范围
(一)困难家庭分类施保
对符合条件的我区困难家庭实行分类施保救助。根据困难家庭成员的就业、健康、子女就学、社会贡献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等情况,将困难家庭分为三类,分别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其中不具备第一类、第二类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属第三类。
其中分类施保的救助标准为:
1.对第一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1200元;
2.对第二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900元;
3.对第三类家庭每户每月救助600元。
以上救助类型有交叉的,救助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救助。
(二)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险补助
人均年集体分配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为户籍居民(参与集体分配并由集体缴交社保)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单位部分给予补助。
六、注意事项
从事保民生精准救助审核、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违反审批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困难家庭、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责令退回骗取的救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惠民利民举措
为切实做好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我区分层分类救助体系,本办法通过实施分类施保、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险补助,进一步加强我区基础民生保障力度,减轻社保缴交负担。
八、新旧政策差异
1.废止困难居民项目救助。随着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逐年提高,坪山区保民生人员(家庭)的收入认定标准与低保边缘标准日渐趋同,困难居民项目救助实效明显弱化。同时,上位政策已经在低保边缘之外增加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困难居民项目救助已不适应客观环境要求,不宜继续实施。
2.废止困难居民危困救济。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5月6日印发了《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深府办规〔2022〕1号)。该办法细化区分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提高救助精准度,扩大救助对象范围,扩大救助覆盖面,已覆盖《办法》中困难居民危困救济。
3.废止困难居民社保补助。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7号)和《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深医保规〔2023〕11号)等文件,困难居民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补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目前,由深圳市统一对困难居民参保提供补助且区级按比例承担补助资金,困难居民社保补助实施必要性不足。
4.废止综合救助商业保险。近几年深圳市已经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方式多、保障力度大,对比之下,我区为困难居民购买的商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项目理赔限制多、保障力度小,故终止实施与市级政策重叠的常规险种项目。同时,为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继续保留实施意外伤害险种,后续工作中经必要性评估可通过试点方案等替代形式实施。
5.调整了困难家庭分类施保的救助分类。参考其他区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分类施保救助的分类标准,一是删除一类中的“家庭成员中有特困供养人员的”;二是删除一类中“家庭成员中有孤儿的”,理由是孤儿与特困、低保家庭等困难家庭不重复认定;三是将一类中“家庭成员就读全日制学校有以下类型之一的:大专以上;五专(初中毕业考入的五年制大专);中专、职业技术学校;寄宿高中”调整至二类。
6.优化流程,明确分类施保无需重复审批。分类施保与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衔接。在认定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后困难家庭直接享受分类施保待遇。
7.调整了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保补助的认定标准。结合其他区近年的相关补助政策,原认定标准相对偏高且覆盖群体精准度不足。此外,人均年集体分配的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政策实施路径不清晰,实际操作中易造成补助对象不明确和补助金额不准确的情形。综上考虑,将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标准由人均年集体分配不超过15000元修改为人均年收入不超过10000元,解决认定标准相对偏高、覆盖群体精准度不足及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的问题。
8.设置上限并调整了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保补助的补贴标准。实行总额控制,上限以年度核定的专项预算确定;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不再划分档次,由原来的三档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补助50%,在当前财力较为紧张的情况下,扩大对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覆盖面,让政策普惠性更强。
9.其他修订情况。一是明确在《征求意见稿》施行期间,困难居民分类施保类别中引用的规范和目录如有更新,以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二是调整区民政局与区财政(国资)局的分工职能责任,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及统筹全区困难家庭分类施保工作,负责统筹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险补助工作;区财政(国资)局负责指导及协助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险补助工作。
九、关键词诠释
(一)困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人均年集体分配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二)困难家庭
本办法中所指的困难家庭主要指:
具有坪山区户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办法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非户籍家庭成员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享受待遇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分类施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