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坪山区社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行为,推动社会办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坪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地和执业所在地在坪山区内,并由坪山区卫生健康局发证的所有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第三条 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依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类别分门诊部、诊所、口腔诊所、中医馆、中医诊所等不同类别进行评估。
第四条 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
第二章 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第五条 坪山区卫生健康局参考《深圳市门诊部医疗服务质量整体评估管理评分表》《深圳市诊所医疗服务质量整体评估管理评分表》《广东省医疗机构口腔诊疗感染控制规范与考评标准》,根据社会医疗机构的类别,参考每年医疗质量管理重点,制定《坪山区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表》,结合辖区卫生监督所日常监督情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总分100分。
第六条 评估内容应包括依法执业、经营管理、医疗质量、护理质量、医院感染管理、药品管理、医患纠纷投诉等。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作为扣分项目。不良执业记分折算方法为:按年度实际扣分项目折合50%计分;年度累计扣20分的医疗机构将直接评为E级机构。
第八条 评估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并降级处理。
(一)现场检查无执业医师在岗的;
(二)发生医疗纠纷且查实医疗机构存在主要责任的;
(三)发生医疗护理差错、事故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发生价格欺诈并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
(五)其他违反医疗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评分达到90分(含)以上为A级机构;80分(含)以上至90分(不含)以下为B级机构;70分(含)以上至80分(不含)以下为C级机构;60分(含)以上至70分(不含)以下为D级机构;60分(不含)以下为E级机构。
第三章 评估工作组织及实施
第十条 评估工作由坪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坪山区卫生监督所参与,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当年医疗质量管理重点调整检查评估标准,提前下发各社会医疗机构备查。
(二)确定并抽选检查组成员,根据医疗机构类别分组。
(三)评估工作以现场查看为主,部分资料可查阅局内档案资料、区疾控中心监测结果,并查询全国医师、护士、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广东省医政管理平台等。
(四)依据专家现场考评、查阅资料,结合日常监督、有效投诉等情况得出最终评分。
第四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 坪山区卫生健康局通过组织召开通报会或媒体发布等形式,将评估结果向各医疗机构和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坪山区卫生健康局对坪山区被评为A级的医疗机构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评为A、B、C级的医疗机构可正常进行年度校验。
第十五条 坪山区卫生健康局对评为D级和E级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向坪山区卫生健康局提出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期间涉及年度校验时,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暂缓校验,整改完成后方可通过校验。
第十六条 对D级和E级医疗机构,在下一年度坪山区卫生监督所日常监管中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七条 评估检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规章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规章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新开业不满半年的医疗机构,参加评估检查但不参与评级。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坪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印发的《深圳市坪山区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管理办法》(深坪卫计规〔2018〕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坪山区卫生健康局。
深圳市坪山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