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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坪环社区心海城(一期)建筑工地“8﹒29”高坠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信息来源:坪山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9-29 00:00:00

  2017年8月29日16时05分左右,位于深圳市坪山区比亚迪路与坪环路交汇处的心海城(一期)工程项目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省、市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坪山区政府决定成立由坪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合区纪委(区监察局)、区总工会(群团工作部)、区住房和建设局、坪山公安分局及马峦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8·29”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邀请坪山检察院派人参加。目前,调查工作已完成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概况

  心海城(一期)工程项目位于深圳市坪山区燕子岭片区,工程地址位于深圳市坪山区比亚迪路与坪环路交汇处。项目名称为心海城(一期),建筑面积201070.96,合同价格61219.55881万元,共包含两个地块(07地块及08地块)。建设单位为深圳心海腾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包单位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分包单位为深圳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英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5日,委托人深圳心海腾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英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心海城(一期)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委托深圳市英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监理工作。

  2015年10月26日,发包人深圳心海腾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心海城(一期)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价8.2亿元人民币(包含7#、8#和9#三地块总价,其中7#、8#两地块造价61219.55881万元),开工日期2016年1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共574天。

  2016年2月1日,该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440382201502304)。

  2017年8月2日,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深圳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心海城(一期)项目07#地块公共区域装饰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价7605208.87元,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6月30日,计划竣工时间2017年9月4日。

  (二)工程进展情况

  事发时工程处于装饰装修阶段,外脚手架已经拆除至裙楼处,仅剩余裙楼幕墙和室内装修工程,高空临边作业已全面完工。8月17日,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抽查发现心海城(一期)项目7#、8#地块存在安全隐患,并向总包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深坪安停〔2017〕013号),停工范围7#、8#地块涉及幕墙外脚手架、临时用电、临边防护等施工作业内容。事发时尚未下达复工通知,项目仍处于停工整改状态。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7年8月29日16时05分,心海城施工现场4#岗亭值班保安员省明辉听到7#地块7-1栋地下室车道口有物体高处坠落的异响,随即赶过去发现裙楼屋面外脚手架处挂着一名工人,马上向项目部领导进行汇报,接报后项目部有关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抢救,同时拨打120和110,17时左右,公安法医赶到现场,经查验确认该坠落工人已经死亡。

  16时40分接报后,坪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坪山区住建和建设局、坪山公安分局及马峦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领导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现场成立由坪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现场处置工作组除救治伤员外,按照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立即对事故现场区域拉起警戒线,召开事故处理协调会,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开展事故调查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同时要求事故单位及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三、死者及其他情况

  (一)死者情况

  死者高良军,身份证号22130********2873,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独山镇柯思湖村二组,为分包单位深圳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人,于2017年8月11日进入该项目,在2017年8月15日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进入现场作业,负责7#地块7-1栋28层公共部分的墙地砖贴工作。

  (二)其他情况

  2017年9月8日,分包单位深圳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代表(死者妻子及父亲)签订调解协议书,一次性给予死者家属人道主义补助金共计145万元。目前,死者已火化处理。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聘请了3名业内资深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和事故原因调查。9月15日,专家组提交了技术分析报告。

  死者高良军坠落位置为该项目7#地块7-1栋北面裙楼的东北方向顶层外脚手架(简称“7#地裙楼脚手架”)处。7-1栋建筑总高度为110.25米,33层,标准层高度2.9米,脚手架高度为11米,裙楼高度为9.9米,死者坠落位置高度为8米。

  五、事故调查情况

  (一)排除他杀

  9月11日,公安部门调查认定情况:1.经公安法医现场勘验,死者高良军符合高空坠地死亡特征;2.经现场调查、勘查及没有发现死者在坠楼现场有打头痕迹,走访现场人员,均表示未听见有打斗声和呼救声音;对死者工友、老乡进行调查、走访,也未发现死者与他人有矛盾情况。综上,公安初步认定排除他杀(详见附件3)。

  (二)事发时未有安排作业

  经核实,事发时死者负责的28层公共部分无作业痕迹,死者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均处于上锁状态。另外,因被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责令全面停工整改,施工现场仍处于停工整改状态,总包单位未安排施工单位进行任何施工作业。

  (三)排除高空作业失足情况

  1.排除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当失足引起高坠

  死者高良军负责的28层公共部分走廊墙面砖和阳台已完工,仅剩走廊地砖作业,不需要站在走廊和阳台地方操作,作业面仅在走廊内,走廊有阳台护栏且永久高度1.3米,护栏高度符合规范要求且附近没有预留洞口(详见照片3),现场没有发现任何滑落痕迹,因此排除其在走廊内作业失足坠落的可能。

  2.从死者坠落点位置最大的水平距离分析,排除高空作业失足坠落的可能

  经测量,死者高良军被发现的具体位置在7#地裙楼脚手架上,脚手架坠落处脚手架钢管被死者砸变成“U”字型,专家分析判断,高空(7#楼)可能坠落处为3个点,同时3点位置与死者位置处水平距离分别为15.05米、7.2米及8.23米。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标准)附录A的A.1关于可能坠落范围半径的规定(当Hb≧30m,R为6m,图6),考虑当天各种危险(风速等)因素,在排除外力情况下,当高度超过30米以上时,坠落最大可能半径范围为6米,小于死者实际最短的水平距离7.2米,因此判断不符合高处作业坠落的特点,所以可排除高空作业失足坠落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符合要求

  死者高良军进场前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有相关的安全教育及交底资料。

  六、事故性质

  综上,在现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综合各种调查分析情况,事故调查组认定,“8·29”高坠死亡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应进一步加强现场临边防护等安全管理工作。施工现场铝合金栏杆和铝合金窗框已安装完成,走道处外廊高1.3米。施工单位应对后续施工人员,加强教育提高工人安全意识,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安全管理到位。

  (二)应进一步加强人员出入工地及现场安保工作。经检索项目大门入口处的门禁系统和监控系统,无出事前死者高良军进入现场的门禁系统刷卡和监控系统信息。考虑其可能是在材料车进出场过程中进入或是其他途径进入。施工单位在后续工作中加强保安对现场大门进出过程中的监督和对周边围挡巡查,确保人员进出必须走员工通道。

  (三)应完善监控设施,确保现场无盲区。现有监控设施存在盲区,施工单位后续应增加监控的设置确保监控无盲区。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现场各单位和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吸取事故教训,杜绝各种管理漏洞,防止出现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加大监管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预防高坠措施长效管理机制,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及时整改处理,加强开展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8·29”高坠死亡事故调查组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