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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坪山区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助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坪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3-14 17:55:00

  一、背景及依据

  精神卫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救助和管理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于建设健康坪山、法治坪山、平安坪山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证社会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坪山区实际,民政局制定了《坪山区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助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在坚持“保基本、托底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精神障碍患者救助服务,提升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水平,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户籍持有坪山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精神类别)18周岁及以上,因病情突发、复发、加重及有肇事肇祸倾向等需住院治疗,在广东省内具备精神障碍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是我区在上级救助政策之外另行制定的救助政策,是全市统一救助政策之外的重要补充,填补了我区户籍持证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体系的空白,满足精神障碍患者需住院治疗的需求,缓解其家庭康复压力,降低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率。主要为以下结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条件和补贴范围;第三章补贴标准和申请流程;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本办法共五章十一条。

  五、补贴范围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助补贴包括住院期间产生的用于精神障碍治疗的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床位费、伙食费等。陪护费及与治疗精神障碍无关的费用不列入补贴范围。

  六、补贴标准

  参照我市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治有关收费标准,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费部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高于3500元,实际自费金额低于3500元的按实际金额补贴。

  七、申请流程

  (一)精神障碍患者(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坪山区户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助补贴申请表》;

  2.精神障碍患者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复印件(验原件);

  3.住院发票(开具之日起算,一年内提交补贴申请有效);

  4.费用明细清单;

  5.出院记录。

  (二)初审

  社区工作站对精神障碍患者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初审意见。

  (三)审核

  街道残联对社区工作站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作出审核意见。

  (四)审批

  区残联对街道残联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作出审批意见。

  审批通过的,区民政局予以补贴,将直接拨付至申请银行账户;

  审批不通过的,将相关申请材料退回至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