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 将在提高坪山区新上项目能效水平,从源头控制不合理能源消费,促进完成能耗“双控”目标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办法注重对节能审查意见的监督、检查,有效克服了过去节能审查“重审批,轻落实”的现象,切实将节能审查的作用、效果落到实处。
一、提高需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用能量门槛。办法规定节能审查的用能量门槛从200万千瓦时提高至500万千瓦时,减少需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数量,从另一方面促使节能审查工作更具有针对性。
二、办法将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时间推后至开工前完成即可。因此,企业投资项目可在设计完成之后再进行开展节能审查,从而使节能报告的内容更加符合实际建设,利于后期验收。
三、开展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验收,形成节能审查闭环管理。办法采用企业自主验收形式,并对企业如何开展项目自主验收进行详细说明,对节能验收报告的内容作出明确要求,打破以往节能审查“重审批,轻落实”的状态,形成“重审批,重落实”的闭环管理,将节能措施落到实处。
四、着重增加对能耗“双控”目标等的审查。在对建设单位的节能报告内容要求和节能审查机关的审查依据中,均增加“项目的实施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把控新增项目对完成“双控”目标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