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坪府复决〔2020〕003号
申请人:江某
委托代理人:吴琼麟,广东深梅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住址:深圳市坪山区大工业区兰竹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茂,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以深坪土监罚决字〔2019〕B2-1024号《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0年3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一、坪山区石井街道田头社区创景南路第六栋田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楼顶所搭建的遮雨(阳)棚(以下简称涉案物)并非是永久建筑或临时建筑,是可以伸缩活动的专业设备。该涉案物早在2017年的时候就已经存在。
二、被申请人若强行拆除涉案物,将造成大量经济损失。
三、申请人公司属合法经营,从事的行业经国家动(植)物保护协会允许。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将侵害和破坏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会导致公司的野生动物大量死亡及无可挽回的环境损失和科研损失。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2019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巡查发现坪山区石井街道田头社区创景南路第六栋田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涉案地”)楼顶存在非法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经现场核查并询问申请人得知,涉案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现状为约350㎡的钢架大棚磨房顶,并准备用红色钢构柱子加固。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申请人制发了深坪土监〔2019〕通字0294号《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
经查询《坪山区无人机自动比对系统》得知,申请人于2018年12月在涉案地楼顶完成龟池和花池的建设,2019年1月完成临时钢架大棚的搭建。另经查询临时建筑审批台账,申请人建设涉案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前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为查明案件的需要,被申请人委托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和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测绘和建安成本评估,可得涉案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面积为324.47平方米,建安成本费用为74628元。
申请人在未取得临时建筑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钢架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之规定,同时根据《规划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修订)》“对违法行为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或交通、市容、安全的,按建设工程造价一倍进行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的处罚决定。另,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组织了听证。
综上,对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涉案地楼顶建设钢架大棚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理由,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一)申请人认为涉案钢架大棚属遮阳设备不属于建筑物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作为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有对违法建筑进行事实和法律认定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现场勘验、测绘可得,涉案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为2.8米,面积共324.47㎡。现场并未见申请人声称的用于涉案钢架大棚移动的滚轮,也未见支持其收缩和移动的轮滑轨道,根本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可伸缩性和移动性。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的规定,在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过程中,违法临时建设并不单纯指的是“临时违法建筑”,也包括临时构筑物、设施。退一万步说,即使涉案临时建筑物如申请人所称属可移动的遮阳设备,一个面积这么大的“设备”对涉案地楼顶进行全覆盖,对涉案地主体建筑(田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也形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二)申请人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理由不能成立
前已论述,申请人未经审批在涉案地楼顶建设钢架大棚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及《条例》的有关规定,系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对该类行为的查处本身即是出于城乡规划需要,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虑。暂且不论申请人饲养的乌龟是否属于野生动物,申请人在进行违法建设前就应当预见并承担其因违法建设带来的后果。涉案临时建、构筑内并不存在国防或前沿科技项目,且早在2019年5月27日被申请人即对申请人作出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申请人完全有充足的时间另觅地点开展经营,并不存在侵害所谓野生动物的情形。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涉案临时建筑内真的存在申请人声称的“野生动物”,被申请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法将申请人私自饲养野生动物线索移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查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深坪土监罚决字〔2019〕第B2-1024号《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关于撤销《处罚决定书》的复议请求及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查:2019年5月24日,被申请人经巡查发现坪山区石井街道田头社区创景南路第六栋田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楼顶存在钢架大棚膜房(涉案物)涉嫌未经审批建设。当日被申请人就涉案物有关问题向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申请人称:“该楼楼顶使用权是我向江某某租的,于2017年开始租,租期20年”“我是从2017年3月开始施工建设的,将原有三分之一的铁皮拆除,重新建设了地上的养龟池和花草池,搭建了方钢架和大棚膜(透明台风网),准备用红色钢构柱子加固(材料已运至楼顶)”“施工建设行为未向相关部门报建”,被申请人于当日依法立案处理。2019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深坪土监〔2019〕通字0294号《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9年6月5日,深圳市爱华勘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坪山区石井街道田头社区创景南路第6栋田头社康楼顶建筑现状测绘报告》,该报告显示:“本报告共有构筑物一处,其中:计水平投影面积324.47平方米”“建筑层数:屋层面”“建筑高度2.8米”。2019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对涉案物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坪山区石井街道田头社区创景路健康服务中心三楼楼顶,中心现场现状为一处钢架大棚膜房,建筑面积320平方米。东临创景路,南临矮岭小组老屋村5号,西临厂房,北临第九高级中学”。2019年8月31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字(2019)第7-10274号),该报告显示:“估价对象为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田头社区创景南路第6栋田头社康楼顶钢架房。在价值时点符合价值类型和满足本估价报告假设与限制条件下,估价对象的评估价值合计为人民币¥74,628元(大写人民币柒万肆仟陆佰贰拾捌元整)”。被申请人经调查询问申请人、调取卫星影像图、核查已审批临时建筑台账、现场勘验后,依法认定涉案物无临时建筑审批手续,系违法建筑;通过委托测绘、评估,依法确定拟处罚款的具体数额。2019年9月12日,案件调查结束,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作出了《案件调查报告》。2019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深坪土监罚告字〔2019〕B2-10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载明申请人违法内容、处罚依据及条款、拟处罚内容、有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2019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依法举行听证。2019年10月21日,听证报告载明“综上,建议对江铁坚作出限期拆除涉案建筑物并处工程造价74628元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深坪土监罚决字〔2019〕B2-1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坪山区无人机自动比对影像》《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坪山区石井街道田头社区创景南路第6栋田头社康楼顶建筑现状测绘报告》《房地产评估报告》、执法人员工作证、见证人工作证、现场照片、送达录音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拆除”。被申请人有权依法对涉案物进行查处。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被申请人通过调取卫星影像图、核查已审批的临时建筑台账、现场勘验、对申请人询问调查,测绘报告等有关工作认定违法建设行为人系申请人,涉案物属未批先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中,申请人未办理临时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在坪山区石井街道田头社区创景南路第六栋田头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楼顶所搭建遮雨(阳)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依据该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之规定,及《规划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修订)(深规土〔2016〕392号)》“对违法行为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或交通、市容、安全的,按建设工程造价一倍进行罚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处以建安成本一倍罚款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收发文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申请人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送达程序符合规定。且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举行听证,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以深坪土监罚决字〔2019〕B2-1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