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坪府复决〔2019〕08号
申请人:毛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住址:深圳市坪山区大工业区兰竹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茂,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4日以深坪土监限字〔2019〕××号《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书》(以下简称《限制房产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以下简称规划土地监察局)对××小区××号房行政处罚不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处罚程序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监察人员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或者可能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规定。
规划土地监察局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先装修的未被列为违法,执法部门也未进行相关通知公告,规划土地监察局又未进行告知,在申请人装修前多次来到小区检查,面对已装修结果却未采取任何行动,申请人有理由认为申请人的装修是在允许范围之内。
规划土地监察局前期不履行相应告知责任和义务,事前对其它已装修户不处罚,事中不通知业主进屋取证,事后不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而在装修完成后进行行政处罚,目的值得怀疑。
二、处罚过重,有失公平。
由于××小区原设计缺陷导致二楼没有窗户,阳台由于层高太大下雨导致进水,而××楼又为办公楼,地面安装有电源,若下雨时进水容易导致触电或火灾事故,存在安全隐患。基于该原因,业主普遍有遮雨要求,若搭建雨棚,即不美观也不安全,经小区业主讨论并管理处同意后,将二层楼板搭建与一层阳台对齐,一层阳台亦是申请人购买建筑面积范围,且外立面风格与原建筑设计一致,国标型钢结构又足够的安全稳定,在景观、安全和耐久性上均远胜于玻璃雨棚。同时还美化了小区环境,与二层未搭建出来的相比,由于阳台太高,阳台内如同仓库,有的安装有多台空调主机,有的安装着各种管线,有的晾衣架悬在半空,通过照片对比就可发现,申请人装修后建筑外观要美观的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坪山区很多已建小区如××小区附近××小学周边的几个小区均建有各式雨棚或进行阳台封闭且临街,如果这些是被允许的,那申请人的装修更安全、更美观、更耐久、不临街,情节更轻微,理应也在被允许范围之内。
综上,申请人若违法则大部分坪山小区皆违法,申请人若违法则其它搭建的也违法,反之,其他的不违法申请人亦不违法,断没有整个坪山处罚申请人一家之理由。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决定,取消针对性执法,给予申请人公正、公平之对待,还法律之正义。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2019年4月12日,被申请人经巡查发现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六联社区××小区××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存在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的违法情形,由于申请人在现场未能提供合法手续,并考虑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随即对涉案房屋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经现场勘验发现,申请人打掉原有住宅阳台处外墙4.55平方米,新建钢架铁皮混凝土盖板3.51平方米(2.7*1.3)延伸至阳台护栏上方,外加铝合金玻璃窗4.55平方米(2.6*1.75)封闭住宅外墙阳台。2019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拒绝配合调查询问后要求广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管理公司配合协助调查,该公司客服部主管明确指出,涉案建筑为申请人于2019年2月开始建设。另查,2017年10月18日,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对涉案地竣工测量显示,涉案建筑在竣工验收平面图内为阳台,并无相关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申请人建设涉案建筑的行为属未经审批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如前所述,申请人于涉案地建设涉案建筑的行为属未批先建的规划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查处。被申请人作为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规划违法行为有依法查处的职责。为促使申请人对涉案违法建筑自行拆除避免出现安全事故的需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涉及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的房地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作出决定,限制其初始登记或者转移、抵押登记。房地产权登记机构收到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办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4日向申请人作出深坪土监限字〔2019〕××号《限制房产决定书》,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采用张贴送达的方式将《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并送达《限制房产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一)申请人关于未制止违法行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称因被申请人未对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内同类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导致其认为该违法行为系合法行为,故实施了涉案的违法行为。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巡查发现涉案建筑存在违法情形时已处于完工状态,具体表现为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窗,并新建钢架铁皮混凝土盖板延伸至阳台护栏上方,不存在《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监察人员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或者可能继续实施的……”的情形。故被申请人掌握了上述事实后即以〔2019〕××号立案调查,无需另行制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他违法建设行为人未进行处理于法无据且与本案无关
被申请人巡查发现涉案建筑所在小区内存在多处同类违法行为后即通过各方途径调查了解情况,包括申请人共有16户违法建设行为人实施了类似于申请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被申请人即责令小区物业管理处对各业主下发整改通知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具体案情与本案无关不作详述。
(三)申请人认为处罚过重有失公平的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称因涉案房屋二楼没有窗户,属于设计缺陷,需要进行改建和加建,故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过重有失公平。被申请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涉案房屋原设计为一层,不存在二楼,申请人称二楼没有窗户属于设计缺陷纯属个人臆想。事实上,申请人私自对涉案房屋进行隔层,并为了加大使用面积故意在阳台上实施搭建行为。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应当予以拆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限制房产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经查:2019年4月12日,被申请人经巡查发现涉案房屋涉嫌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依法对该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就涉案建筑的有关问题向广东××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客服部客服主管××进行了调查询问,其称:“涉案建筑系业主毛某2019年2月17日开始装修,打掉住宅外立面的墙,改造成窗户”。同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建筑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勘验地址位于深圳市坪山区××大道与振环路交汇处××号房小区内,东至××小区花园,西至2栋229房,南至××小区花园,北至××号房,现场测量该建筑物为打墙、改变楼盘外立面,新增建筑面积8.06平方米,其中钢架铁皮房混凝土盖板3.51平方米(2.7*1.3)、铝合金玻璃窗4.55平方米(2.6*1.75),现状未完工(详见附件)”。被申请人经调查询问、现场勘验、核查涉案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后,依法认定涉案建筑未经审批破坏住宅外立面。2019年5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深坪土监限字〔2019〕××号《限制房产决定书》。因申请人拒绝签收,被申请人邀请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见证,将《限制房产决定书》张贴在涉案建筑的显著位置,并抄送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工作站。
以上事实有《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房屋建筑面积分户平面图》《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限制房产决定书》《关于抄送有关法律文书的函》《送达回证》、执法人员工作证、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 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被申请人有权依法对涉案建筑进行查处。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涉及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的房地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作出决定,限制其初始登记或者转移、抵押登记。房地产权登记机构收到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办理。”被申请人对涉案建筑作出“实施限制房地产权利登记,在违法状态消除、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得办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收发部门签收;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及第四项规定:“对于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法律文书,采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并抄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所在地有关基层组织,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4日向申请人作出《限制房产决定书》,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能直接送达申请人的情况下,邀请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见证,将《限制房产决定书》张贴在涉案建筑的显著位置,并抄送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工作站,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送达《限制房产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有权对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的《限制房产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以深坪土监限字〔2019〕××号《限制房产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