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廖威龙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非户籍困弱人群临时救助机制的建议》(第1-20210093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体系,明确救助对象范围的建议
我区现行社会救助政策情况:我区现行临时救助政策依据主要为《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及《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7〕8号,修订中),根据上述文件,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根据《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有关规定,非户籍人群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时,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劳动合同、租房合同等)。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二、关于简化审批程序,把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救助范围的建议
2020年疫情防控期至今,我局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采取下放临时救助审批权限至街道的措施,简化审批程序,先后将因疫情影响的肺炎患者、被医学隔离观察或居家观察及因疫情延迟复工、未参保失业人员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适当提高单次救助标准,2020年累计实施临时救助19人次,其中非户籍人员11人次,非户籍救助人次数同比增长90%。同时根据《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通过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积极开展先行救助,2020年以来实施先行救助2人次,真正实现“救急难”。
三、关于救助方式多元化,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的建议
根据财政资金不做二次调配原则,我区临时救助资金由各街道独立预算并支付,各街道可根据辖区救助情况适时调整临时救助资金,保障辖区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除发放临时救助金,我局2019年修订印发《坪山区慈善超市帮扶生活困难人员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将临时救助困难居民纳入帮扶范围,定期发放日常生活物资及节日慰问物资。对已领取临时救助金和救助物品但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分类转介,即对符合低保(目前仅限户籍人员)、特困(目前仅限户籍人员)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及时协助申请;或给予链接区慈善会、社区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资源,形成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措施紧密衔接、相互补充社会救助运行机制。
目前,深圳市民政局根据《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正在修订《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7〕8号),新办法将拓宽对有效居住材料仅包括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限制,使更多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困难群众能够得到临时救助。接下来,我局也即将开展《坪山区保民生精准救助暂行办法》(深坪府规〔2018〕1号)的修订工作,将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适当纳入非户籍困弱群体,加大帮扶力度,做好困难群众的兜底工作。
四、非深户籍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情况
2020年10月15日,我区召开了坪山区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明确了非户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急住院救治的经费归口。在应急处置情况下,以应急住院救治紧急送医的非户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费用,归口区卫健局管理。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圳市坪山区非深户籍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要求对符合救治条件的患者,进行免费服药救助或应急住院救治。截至目前,我区非户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救助272人,应急住院救治1人,均落实到位。对身处困境但不符合工作方案中救治条件的精神病患者,区卫健局将继续牵头研究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扩大救治范围。
此函。
坪山区民政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