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禄荣(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高层小区高空抛物问题治理的建议》(第1-2020001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宣传争做文明市民的建议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而且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会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伤害,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为有效预防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规范约束不良行为,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在区委宣传部门统筹指导下,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协助开展文明创建社会宣传活动,通过投放宣传视频、张贴宣传海报、驻区媒体宣传报道等方式,号召广大市民杜绝不文明现象,争做文明市民。截至目前,我区各类公益电子屏幕滚动播放有关创建文明城市小视频3.2万次,主干道、政务部门、大型市场、社区工作站、各类公共活动区域及住宅小区张贴宣传海报8000余张,迅速扩大了我区宣传覆盖面,提升了我区市民思想文明素质,促使其养成了良好习惯,进而从源头上杜绝各类不文明现象。
二、关于明确物业管理主体责任代为排除危险的建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并承担超过保修期或者合理使用年限后的物业安全管理责任。业主负责物业专有部分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第七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天面、外墙、楼梯间等共有物业的日常巡查。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及时处理;发现有影响相关专营设施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专营单位;发现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的,依照该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理。物业天面、外墙的清洗、粉刷事项,按照本市有关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的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第九十二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有物业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改造。除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外,由业主大会根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决定使用。”规定,已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相关费用支出根据规定从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支出;物业专有部分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由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企业是通过民事合同约定在法律法规框架内为所管理的区域提供服务的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令开展物业服务工作,其并不具备制定约束全体业主行为规定的权利。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共有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规则;(二)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四)物业管理区域相关费用的分摊规则;(五)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五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以及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七)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催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管理规约为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委员会执行的对每个业主具有普适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每个业主均需遵守,其能最大限度的约束业主的不文明行为,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可提醒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完善管理规约,在其中明确防高坠相关内容。针对该项内容,区住建部门通过印发《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0年物业管理区域高空坠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醒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完善管理规约,从而防范个体高空抛物不文明行为。
三、关于安装监控加强高空抛物监控的建议
公安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各类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当配合辖区内的综治委、公安派出所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居民治安防范教育,严格管理各类居住人员;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人力防范和科技防范相结合,进行治安联防。各物业管理公司在受聘管理住宅区物业时,应当加强对治安防卫设施的管理,完善防范措施。”规定,并结合高空抛物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不侵犯管理区域内业主个人隐私的情况下,按照程序稳步推进防范高空抛物监控视频系统技防措施的落实,同时及时排查已部署的监控视频系统,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迅速对不符合要求的监控视频进行整改落实。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区已部署防范高空抛物监控视频系统的小区7个,计划两年内部署完成的小区14个。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对住宅建筑项目核发规划许可时,严格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及其它相关规范执行,特别是严格执行建筑退线、住宅建筑间距等相关规定,对高空抛物问题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然而,高空抛物监控属于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不属于住宅项目建筑专业审查内容。因此,将安装高空抛物监控等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作为住宅建筑项目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审查内容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四、关于明确高空抛物责任部门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条第一项“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规定,行政机关须依照法律行使职权,不得法外设定权力,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高空抛物管理部门,加之区级层面并不具备立法权力,因此,区人民政府并不具备明确高空抛物管理部门的权限。
五、关于出台高空抛(坠)物问题政策措施的建议
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等对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及具体的责任已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高空抛物已经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六、关于普及群众投诉反馈渠道的建议
目前,公安部门110报警平台和各派出所报警电话始终保持24小时在线接听,一旦接到高空抛物相关警情,处警警力将以最快速度赶至现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截至目前,我区已处置高空抛物警情52件,并在后续工作中将持续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宣传部门通过坪山区官方微信公众号“坪山发布”发布各类讲文明、树新风的推文共计7篇,其中对高空抛物、乱扔垃圾、文明用语、文明防疫等项目进行了重点宣传,推文累计阅读量9.8万。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于2017年整合了全区电话、邮箱、微信公众号、APP等148个民生诉求受理渠道,主推12345热线、“@坪山”微信端、“领导信箱”网页端3个诉求渠道,实现了事件的“集中受理、统一分拨、闭环运转、实时同步、全程监督”。2019年该部门重新改版了“@坪山”微信端渠道,新增了满意度评价体系、处置进度实时呈现等功能模块,从用户体验角度出发,更好地完善了渠道功能。为确保事件的高效处置,我局还配套实施了日报、周报、提醒函及绩效考核、系统督办等工作机制,事件办结率长期保持在99%以上。
为促使更多市民通过“@坪山”等官方渠道反馈诉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在各级政务大厅、大型商业中心、图书馆、住宅电梯等区域,张贴海报、小卡片等宣传品6万余份。
2019年,“@坪山”用户数同比增加1倍多,事件量上升近50%,收获群众表扬信60余封,在人民网及中央党校联合举办的全国创新社会治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中,获评“最佳案例”。
今后,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将继续优化“@坪山”系统功能,加载“代表解民忧”等特殊路径,尝试更多更好的宣传方式,打造群众“会用、常用、爱用”的民生诉求平台。
此函。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