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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以下企业提交的代理记账机构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申请资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条件符合《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坪山区财政局决定准予代理记账机构迁入,生效日期为批准日期。
序号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
经营地址
批准日期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
1
清大(深圳)财税研究有限公司
张德碧
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社区7区甲岸村238栋101迁入至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南布社区金牛西路11号益科大厦A1307
2023/3/16
深坪财会〔2023〕1号
DLJZ44031020230001
坪山区财政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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