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坪山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唐某进行了训诫并发出《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社区矫正对象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于2020年9月1日接受社区矫正,当日下午其未经批准擅自前往他市,经工作人员发现后如实承认其违法事实。查实后,坪山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发现唐某未按规定离开深圳市,坪山区司法局立即责令其返回并到社区矫正中心接受询问。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训诫是《社区矫正法》赋予社区矫正机构的一项新的处罚权,主要适用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目的在于警示提醒、告诫纠正,体现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和罪罚相当的原则。坪山区司法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规范执法流程,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又突出教育效果,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提升教育矫正质量。
自2019年12月28日《社区矫正法》通过以来,深圳市坪山区司法局以学习宣传推进工作,以严格执法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正确实施,自7月1日以来已依法训诫4人。下一步,坪山区司法局将更加积极有效地运用《社区矫正法》,严格依法规范执行社区矫正,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助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信息员:周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