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施工总承包单位: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坪山区建筑工地劳资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劳资纠纷治理效能,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坪山区实际,现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就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专用账户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于新报建项目,要求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不与已有专用账户混用,做到“一个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属一个项目”;对于已报建项目,要求在已有专用账户下设立分账户或子账户按项目分别管理,杜绝人工费用不同项目之间混同使用。请所有已报建项目(包括停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于4月20日前通过上门、邮寄或者电子邮箱的方式将开户凭证和三方协议等2类资料报送至辖区街道劳动部门(详见附件),新建项目严格要求在时限内报送。
二、规范使用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积极落实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督促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代为发放。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并指定劳资专管员负责此项工作,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期代发工资协议和工资专户发放明细等2类资料报送至辖区街道劳动部门(详见附件)。
三、配合执法检查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相关资料。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积极配合劳动监察执法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拒不配合的按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对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逾期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10万元罚款。
特此通知。
附件:各街道工资专用账户工作通讯录
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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