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啟金(第三人一,身份证号:532129********0732)、明小波(第三人二,身份证号:612525********5316):
本委已受理郭艳诉深圳市鸿发建工有限公司、汉锦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铁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第一至第三被申请人)及你们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马峦)案【2025】180号),仲裁请求为:要求你们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请求裁决确认第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的用工主体责任单位、请求裁决第二及第三被申请人就上述第3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等,合计金额人民币58212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1月13日上午9:30在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金荔科技工业园1号楼审理三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3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