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浚山光电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刘佳诉深圳浚漪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及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碧岭)案【2025】32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6日期间工资差额37266.34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47848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此款申请人已实际支付,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径付。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0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