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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C45246C/2025-0045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8-27
名称: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一千七百九十)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8-27
主题词: 劳动仲裁 仲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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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一千七百九十)

发布日期:2025-08-27  浏览次数:-
(本委受理张雪贵诉深圳市鸿港鑫泰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市博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一)及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5】15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深圳市特发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二):

  本委受理张雪贵诉深圳市鸿港鑫泰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深圳市博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一)及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5】15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2月9日至2025年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50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2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11494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5000元;

  五、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775元(此款申请人已经实际支付,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径付);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