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为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富德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陆鑫驰诉你们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龙田)案【2025】22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1日工资12915.3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9月、10月及2024年3月—2024年5月绩效工资差额2755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2024年11月1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41.9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5364.75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976.1元;
六、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以上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