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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C45246C/2025-00341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7-02
名称: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一千七百零三)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7-02
主题词: 劳动仲裁 仲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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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一千七百零三)

发布日期:2025-07-02  浏览次数:-
(本委受理杨明诉你及东莞市阳丰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阳丰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碧岭)案【2025】15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深圳市嵩恒升实业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杨明诉你及东莞市阳丰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阳丰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碧岭)案【2025】15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868.05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