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嵩恒升实业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杨明诉你及东莞市阳丰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阳丰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碧岭)案【2025】15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868.05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