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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C45246C/2025-0023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5-14
名称: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一千六百二十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14
主题词: 劳动仲裁 仲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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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一千六百二十一)

发布日期:2025-05-14  浏览次数:-
(本委受理崔建勤诉你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24】75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武汉佳骏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崔建勤诉你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24】75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4357.53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4日至2024年2月1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62905.03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29日期间护理费2988.75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29日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14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