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松(身份证号:422822********3518,第三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王红英诉深圳市坪山区国艾健康生活馆(个体工商户)、黄华莉(身份证号:422822********3568,第一、二被申请人)及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5】1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11月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180.95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工资1611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4日至2024年10月7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148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11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440.3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给付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6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