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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C45246C/2025-00179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4-16
名称: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一千五百九十五)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16
主题词: 劳动仲裁 仲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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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一千五百九十五)

发布日期:2025-04-16  浏览次数:-
(本委受理王红英诉深圳市坪山区国艾健康生活馆(个体工商户)、黄华莉(身份证号:422822********3568,第一、二被申请人)及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5】1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黄光松(身份证号:422822********3518,第三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王红英诉深圳市坪山区国艾健康生活馆(个体工商户)、黄华莉(身份证号:422822********3568,第一、二被申请人)及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25】1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11月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180.95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日法定节假日工资1611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4日至2024年10月7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148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11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440.3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给付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6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psq.gov.c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